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近年来,丽江市检察机关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人大和政协共同监督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围绕“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健全抗诉、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主动性、精准度和实效性”要求,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扎实开展民事检察工作并取得了显著实效。今天的发布会内容丰富、信息量大,请各媒体发挥各自特点,全方位、多角度,持续报道、解读、宣传好发布会内容,为全市检察机关进一步做好、做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贡献媒体力量,也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正面、积极、和谐的舆论氛围。
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积极提问,也感谢各位发布嘉宾的精彩发布和耐心解答。
3.加强拓展案源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检察机关的民事虚假诉讼监督职能,提升民事检察的社会知晓率和群众参与度,鼓励民事虚假诉讼受害人、知情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2.充分发挥调查核实权,加强对劳动争议领域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在办案中,重点审查的案件类型为当事人没有实质性争议的“手拉手”去调解、仲裁的案件;注意对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者社保医保缴纳情况等必要证据的收集;对当事人的委托手续、公司公章、签名、劳动合同内容等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对代理人为同一人、时间跨度长、欠薪人数多、劳动者持有欠薪证据过于单一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虚假劳动仲裁的案件,加大调查取证力度,充分发挥调查核实权。如我院办理的一起虚假劳动仲裁执行裁定监督案中,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为了利用劳动债权优先分配规则获取非法利益,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提起追索劳动报酬的虚假劳动仲裁,利用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审判秩序和劳动仲裁秩序,损害司法的公正权威;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注重诉源治理,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五号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为抓手,常态化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着力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我们的具体举措是:1.加强内外协作,构建多元监督体系,形成虚假诉讼常态化监督合力。对内与刑事检察部门形成线索双向移送机制,通过刑事公诉+民事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方式,形成打击合力。对外强化与其他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统一认识、紧密配合,建立联动协作工作机制,共同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实现虚假诉讼监督的常态化。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虚假诉讼的特点和危害主要有:一是手法和方式隐蔽多样,发现查处难度大。二是庭审往往缺乏对抗性,举证、质证流于形式,往往采取自认、和解、放弃答辩等方式进行,以迅速结束诉讼程序,取得人民法院法律文书,达成非法目的。三是案件类型主要集中于涉财型纠纷。虚假诉讼不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更是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映回答:为进一步强化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虚假诉讼监督情况进行调研,认真剖析案件数据,针对人民法院防范与制裁虚假诉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于2020年7月向最高人民法院制发“五号检察建议”,该检察建议包含虚假诉讼认定标准、程序处理、协调配合、问责制度等方面内容,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回应。
丽江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提问:近年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五号检察建议”,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依法监督纠正了一批虚假诉讼案件。我们的具体举措是什么?
另一方面是强化外部沟通协作。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人大汇报,确保专项活动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依法、高效、平稳开展。坚持“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的理念,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交流,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达成共识,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最后是注重宣传总结。及时通过各类媒体宣传检察机关民事检察职能和涉“职业放贷人”案件监督工作,为开展好专项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认真梳理本地区职业放贷人案件监督重点、难点形成清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职业放贷人案件监督工作制度和机制,为今后职业放贷人案件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其次是强化协作配合。一方面是强化内部协调配合。民事检察部门加强与刑事检察、控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相关线索移送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专项活动稳步有序开展;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下级院办理有困难的案件,实行上下协同办案、集中优势办案力量等方式,发挥好一体化工作机制的优势。如市检察院强化带动指导,统筹本地区民事检察办案力量的有效使用,组织全市基层院民事条线干警到我院协助办理21件专项监督案件,围绕分析“职业放贷人”的认定要件,厘清监督依据和要点,通过积极“输血”,激发基层“造血”功能,使基层院打开工作思路,统一了全市此类案件民事检察办理的思路;
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涉“职业放贷人”民事案件专项监督活动,首先是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两级检察院提高思想认识,把涉“职业放贷人”专项监督活动作为做实基层工作、做强民事检察的重要抓手,积极引导民事检察人员更新司法理念,提升监督能力,构建职业放贷人案件监督的长效机制。如我院在开展该专项监督活动中,办理21件案件提请抗诉,抗诉案件数有了大幅提升;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晓薇回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应是指自然人以自有、合法收入的资金进行的偶发性借贷。出借人不能以借贷为常业,更不能通过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触及需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的金融业务范围。而职业放贷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其出借行为具有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且往往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等违法行为,扰乱金融、经济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应依法予以惩处。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规范和治理职业放贷现象。
香港经济导报记者提问:新闻发布中提到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开展涉“职业放贷人”民事案件专项监督活动,这项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是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途径。全市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推进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开展,努力把为民服务的实事办好,为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检察贡献。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协调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为寻求诉讼救济的特殊群体提供无偿法律帮助。目前,支持起诉工作机制不断健全,成效明显,以“我管”促“都管”的价值得以逐步实现。如我院为妥善办理支持农民工讨薪案件,与玉龙县人社局签订了工作衔接机制,畅通欠薪案件线索举报渠道;召开专题座谈会,积极协调县人社局、信访局等职能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对欠薪问题进行及时处理,有效防控群体性事件风险;通过走访主管部门、询问知情人、对专业问题进行咨询等形式,深入了解案件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力求支持起诉的案件诉得准、判得赢。通过以上工作举措,让农民工“劳有所得”,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主要是面对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解决这类群体诉讼能力偏弱的问题,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通过依法履职,将司法为民的宗旨落到实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民事支持起诉为主题,发布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要求各地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充分发挥支持起诉制度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方面的特殊作用。202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支持起诉工作。
玉龙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波回答:民事支持起诉是指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偏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丽江同城网记者提问:一些诉讼弱势群体,因诉讼能力不足陷入有理却打不了官司、打不起官司的困境。民事支持起诉无疑给诉讼弱者送去了“曙光”。能否介绍一下检察机关这方面的职能作用和工作开展情况?
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继续推进“二号检察建议”的落实工作,推动法检良性互动,切实把最高检“二号检察建议”监督理念和监督效果落到实处,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充分体现司法公正,共同维护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号检察建议”落地落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全市检察机关一是深入学习“二号检察建议”内容、关于民事送达的相关规定及典型案例,找准监督点,确保监督质效;二是主动作为,拓宽有效的发现民事审判程序中违法行为的渠道,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研判,抓住可能存在监督情形的关键情节,在开展依职权监督时,遵循法定性、必要性原则,审慎行使监督权,所采取的监督方式与被监督行为的违法性质、程度相匹配;三是充分运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所规定的调查核实措施,加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的有效性。通过以上工作,三年来全市两级检察院提出的民事审判违法监督案件均得到人民法院采纳,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
宁蒗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国松回答: “二号检察建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15年以来关于法院民事公告送达案件的检察监督情况进行总结后,对其中发现的公告送达不规范问题,于2018年11月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内容为建议人民法院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文件有关公告送达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告送达的有关司法解释或文件,纠正各地存在公告送达不规范现象等,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回应。对公告送达功能不强、送而不达、公告内容不规范、受送达人身份不特定、公告周期长、拖延诉讼、原告怠于参与送达、送达责任法院承担、缺席审判、普通程序流于形式等问题的解决起到了积极作用。
丽江读本记者提问:近年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号检察建议”,进一步规范民事审判违法监督,请检察机关介绍一下这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三是对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坚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强化释法说理,积极引导当事人接受和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维护生效裁判权威。
二是主动对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调解和司法救助等渠道,借助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各方力量,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最大限度地消解社会矛盾。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一是积极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民事检察和解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检察工作举措,不仅是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检察创新发展,也是对检察履职“从政治上看”的生动诠释。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案件,通过检察能动履职,创新工作方法,综合运用调查核实、检察听证、司法救助等方式,依法积极引导,帮助各方在法律框架内找到利益的平衡点,最大限度、最大可能地维护好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努力促成双方和解。如我院今年成功办理的一起民事和解案件,开展了如下工作:首先是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针对当事人对判决存在不服的焦点问题进行梳理明确;其次是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通过调阅卷宗、听取当事人意见、与承办法官沟通等方式、全面核实案件焦点问题;然后是确定和解工作方向,检察机关为当事人双方搭建起交流平台,在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后,承办检察官对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痛点”“难点”释法说理,用诚心和耐心,解开当事人心结,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最后是督促和解协议及时履行,在办理案件中以即时履行为原则,分期履行为例外,对于分期履行的,检察机关做好后续跟踪、督促工作。
古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邱爽回答: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必须服务于社会稳定大局。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检察案件,决不能止于程序结案,要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司法办案始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云南日报记者提问:请介绍一下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案件中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主要做法。
对此,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在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了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明确规定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司法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的案件、涉及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案件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同时明确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这样规定即有利于节约司法和救济成本,也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及时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但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一些特殊的民事案件,一方面因确有错误且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检察机关确有必要予以介入并实行法律监督;另一方面又因再审前置程序而未能及时进入检察监督范围,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也影响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和扬回答: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法院再审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或者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是符合诉讼规律的,既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实现自我纠错。
云南法制报记者提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或者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因此当事人申请权利救济的路很长。现行是否有一些规定考虑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督,节约司法成本和救济成本?
感谢石瑞文先生的发布。下面进入提问环节。
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省委实施意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做强民事检察监督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主动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聚焦监督质效,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能动司法,全面履行民事检察职能,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贡献民事检察力量。
2.加强岗位练兵,提升队伍素质,高质效办好每一件民事检察案件。积极践行“三个善于”,统一全市民事检察办案新理念。市检察院借助“丽检青年谈”,专题开展民事检察工作大研讨,致力解决民事检察干警会、能、专问题。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组织市县两级院干警集中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全面提升队伍素质。
(五)加强队伍建设,持续提升民事检察创新发展新动能
1.更新司法理念,落实精准监督,着力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贯穿民事检察工作始终。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精准监督的内涵和要求,注重培育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监督思维,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监督标准,正确把握检察监督介入的时机、方式和程度,合理适用检察建议、抗诉等不同监督手段,研究两种监督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既善用检察建议柔性监督,又用准抗诉刚性监督,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针对生效民事裁判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8件、提出抗诉29件,两者比例大体相当,实现了较好的民事检察监督效果。
2.开展普法宣传活动,积极引领社会法治共识。全市两级院持续加强民法典普法宣传力度,共拍摄民法典普法小视频5个,涉及内容丰富,从相邻权关系、借用机动车、买卖机动车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切入,生动诠释法律关系,将法律知识短平快的传递给人民群众,拍摄的小视频被省检察院微信公众号转发宣传,宣传效果显著提升。2021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均开展“民法典宣传月”及“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走乡镇进社区进企业,通过在现场讲解民法典和宣传民事检察工作职能,发放宣传手册,进行法律咨询等方式,多维度、立体化、全方位展示民法典,扩大民事检察社会知晓度,大力宣传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民法典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传递出去,基层院也依托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同步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民法典和民事检察职能宣传工作,力求普法工作取得实效。
(四)依法能动履职,在参与社会治理中彰显民事检察制度价值
1.稳妥推进民事检察和解工作。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民事检察环节矛盾纠纷。在执法办案中坚持法律监督与息诉罢访并重,坚持把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纠纷贯穿到诉讼监督的各个环节,自觉融入社会基层治理,努力化解矛盾,变“结案了事”为“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在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上“止于至善”,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小案”,持续办好检察为民实事。通过开展听证的方式,引导当事人接受和履行生效裁判,积极化解矛盾,加大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力度,维护生效裁判权威。
3.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衔接,做好沟通协调,争取人民法院的支持。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在监督中配合,在配合中监督”的理念,在对案件提出监督意见以前,主动和人民法院沟通联系,听取意见,对其中存在的分歧问题进行充分讨论,争取达成一致,推动构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工作合力,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目标,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2.积极参与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准确筛查案件线索,与人社部门等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多渠道受理农民工讨薪支持起诉案件线索。在办案中检察机关加强调查核实,精心分析研判,确保案件质量。2021年以来,全市共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220件,通过支持起诉、和解督促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2599万余元,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职能,为平安丽江、法治丽江的建设贡献了检察力量。
(三)加大办案力度,积极开展涉“职业放贷人”及根治欠薪专项行动
1.为依法维护金融秩序,助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今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涉“职业放贷人”民事案件专项监督活动,全市两级检察院坚持把省检察院部署开展的专项监督活动作为做实基层工作、做强民事检察的重要抓手,持续加大工作力度,今年全市共办理36件涉“职业放贷人”案件,其中抗诉案件办理居全省首位,工作经验在全省民事检察业务工作会议上交流推广。
3.严把案件办理质量关,高质效履行民事检察法律监督职责。市检察院采取下基层、面对面、案件指导函、电话督促等形式加强对个案、类案及复杂疑难案件的具体指导,上下一体合力提升监督质效。针对程序性、瑕疵性问题,通过类案监督、与人民法院专门沟通等方式,督促人民法院纠正,提升监督权威。
2.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监督和民事审判违法监督。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号检察建议”,积极拓宽审判违法监督案件线索来源。对于办案中发现的倾向性、普遍性违法问题,注重运用类案检察建议,提升整体监督效果。如针对在队伍教育整顿中开展的法律监督和专项检查,执行监督专项检查,全市民事检察部门针对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在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案件提出类案检察建议各1件。2021年以来针对审判程序活动违法监督案件提出检察建议19件,人民法院已全部采纳;针对执行活动违法提出检察建议27件,法院已回复的24件已全部采纳。
(二)加强精准监督,在监督办案中全面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
1.持续加强虚假诉讼监督。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五号检察建议”,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的沟通配合,积极关注“高利贷”、“套路贷”等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加强与刑检、控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2021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1件,6件被人民法院采纳改判,另5件系今年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已决定再审。
3.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认真研究落实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做好人大代表监督案件办理工作,加强沟通,回应代表关切,认真落实最高检“办前联系、办中沟通、办后回访”工作要求,高质效办好每件建议。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民事检察案件听证、和解等工作,自觉在办案中接受社会监督,把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加深入地融入检察实践。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人民至上,办好人民群众身边“小案”,坚决防止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用心用情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促使案结事了人和。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的重要指示,从政治高度认识和处理民事检察业务问题,把“从政治上看”落实到民事检察履职全过程、各环节。严格遵守民事检察案件审查期限,认真做好“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工作,让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办案可知可感,不断增强司法公信力。
二、主要工作做法
(一)加强政治建设,在民事检察履职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1.全面准确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一次专章部署“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第一次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刻领悟党和人民赋予检察机关的更重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健全抗诉、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主动性、精准度和实效性”的要求,在全面提升政治素养和业务素养的基础上,不断增强做好民事检察工作的自觉性和能动性。今年全市检察长会议特别强调了新形势下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及必要性,院党组专题听取民事检察工作汇报,对民事检察工作短板问题作了针对性研究部署,为扎实推进民事检察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一、工作基本情况
2021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1487件,主要有以下四个类型:1.不服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92件,其中提出抗诉29件,法院采纳24件,采纳率82.4%;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8件,法院采纳15件,采纳率53.5%。2.审判程序活动违法监督案件共受理27件,提出检察建议19件,法院采纳19件,采纳率100%;3.执行活动监督案件共受理36件,提出检察建议27件,法院采纳24件,有3件尚未到回复期,采纳率88.9%;4.支持起诉案件共受理1232件,向人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59件,人民法院均已采纳支持起诉意见,和解案件1033件。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石瑞文: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2021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全面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省委实施意见,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依法能动履职,聚焦精准监督,扎实开展民事检察工作。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共有两项议程,下面依次进行。
首先,请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石瑞文先生发布新闻。
应邀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驻丽新闻单位和市内各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欢迎大家!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发布人: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石瑞文;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和扬;
古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邱爽;
玉龙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波;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映;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晓薇;
宁蒗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国松。
今天,我们召开丽江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主题是“强化民事检察监督,推进民事检察高质量发展”。发布会邀请丽江市检察系统相关负责同志,介绍近三年以来,丽江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以更好回应社会关切,更好接受社会监督,持续加强和改进全市民事检察工作。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欢迎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民事检察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通过履行民事检察职能,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2021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和省检察院工作要求,全面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依法能动履职,聚焦精准监督,扎实开展民事检察工作。
发布会由中共丽江市委宣传部三级主任科员和杰云主持
丽江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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