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就到这里。感谢记者朋友的踊跃提问,也感谢各位发布嘉宾的精彩发布和耐心解答。“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是检察机关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务实举措,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新时期检察工作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的具体实践。今年以来,丽江市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扎实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通过加强民生司法保障,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有温度、有力量、有实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和高度认可。诚挚希望记者朋友全面宣传报道好今天发布会的内容,为丽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案中,检察机关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积极能动履职,通过检察听证等方式,加强释法说理,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愿表达权,积极协调各方力量,促使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职的同时,兼顾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障。通过提出检察建议、运用多元化解方式,成功解决了“离不掉的婚”难题,并帮助当事人解决了住房等生活难题,彰显了司法为民的大情怀。
在对该案的后续跟踪回访中,办案检察官发现杨某的女儿已离异且患有重大疾病,同时还有一个4岁的孙女要抚养,因杨某系“外嫁女”,户籍地已无固定住所,3人现租住于出租房内,生活十分困难。为切实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办案检察官多次与法院沟通协调,玉龙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杨某与和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最终和某支付了杨某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办案检察官还积极与玉龙县妇联、县住建局取得联系,为杨某三人申请了公共租赁住房。
对此,玉龙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及相关单位部门参加听证和评议,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签署了息诉罢访承诺书,玉龙县民政局也表示将妥善解决双方婚姻登记问题。玉龙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行政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行政部门采纳了检察建议并作出回复,为和某与杨某制发了离婚证。
玉龙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为尽快解决申请人的困难,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办案检察官到公安机关、民政、当地政府及居委会等部门和组织调取了相关材料。经向外省某县公安局调查核实,杨某的外省户籍及身份证已注销,且与吴某的婚姻关系已自然解除。检察官通过调取法院作出的涉案裁判文书及卷宗材料,到玉龙县民政局、相关镇镇政府调取双方原始婚姻登记档案及相关材料,实地走访双方居住地的居委会、邻居、家属等方式,明确了双方争议焦点和产生行政纠纷的症结。
和某向玉龙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玉龙县人民法院以双方婚姻登记信息与实际身份信息不一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和某不服,向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1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随后和某又多次向县民政局、乡政府、派出所等部门反映未果,遂向玉龙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1992年,杨某在外省打工期间结识了吴某并与其结婚,在当地落户办理了外省身份证,婚后生育一女。1999年,因吴某车祸身亡,杨某带着女儿回到丽江并认识了和某,和某与杨某于2000年4月到丽江县某乡政府登记结婚,该乡政府进行了婚姻备案登记并为两人制发了结婚证。2022年3月,双方到玉龙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由于婚姻登记信息与实际身份信息不一致,且某乡政府将双方婚姻登记档案丢失,致使双方无法办理离婚手续。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 和 扬回答:
玉龙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和某、杨某与玉龙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纠纷监督案,该案获得了云南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丽江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提问:请介绍一两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方面的案例。
为保障司法救助金合理使用,经多方商议并征求申请人同意,省、市、县三级检察院联合发出司法救助金“代管委托函”,委托当地乡政府对本次检察机关向申请人发放的国家司法救助金进行代管并分期支付。同时,检察机关针对被救助人家庭现实需求,积极协调地方党委政府、民政、教体等部门,为孩子及其家人解决实际困难。案件办结后,将这个家庭列入定期回访对象,持续关注情况动态,巩固帮扶救助效果。目前该家庭的学习生活已逐步步入正轨。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仔细审阅了救助材料,实地走访了申请人的生活环境,鉴于申请代理人罗某独自抚养4名未成年“事实孤儿”的极端困难情况,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融合履职体制优势,从优化救助资金保障入手,经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同意,该案采取省、市、县三级院联合救助的方式办理,经研判认为,被害人阿某的3个子女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8万元。同时,由祖母罗某一同照顾的另外两名未成年人(父亲因危险驾驶在浙江死亡),经共同努力,浙江当地检察院也为其提供了3万元的司法救助。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 和 扬回答:
今年丽江市检察机关办理了一起比较特殊的司法救助案件。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害人阿某的3个子女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随即将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部门。控告申诉部门快速响应,选派精通少数民族语言的检察干警主动对接,向其告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权利,经核实:被害人阿某与被告人罗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现被害人阿某死亡,被告人入狱服刑,两人婚后生育有3个子女,长女20岁,已辍学外出务工;次女14岁,案发时初中三年级在读;儿子11岁,小学五年级在读。家中出现变故后,两名未成年子女只能跟着70多岁的祖母罗某一起生活,祖父已去世多年,罗某另一子,留下两名未成年孩子(一名8岁,一名7岁),也由罗某照顾,所以罗某一人需抚养照顾4个未成年的孩子。
香港经济导报记者提问:丽江检察机关是如何对重点群体、特殊群体进行保护工作的,能否举一个具体案例?
宁蒗县人民检察院与公安、司法、工会、信访、人社等多个部门建立了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拓宽摸排涉农民工讨薪案件线索的渠道;以双语办案为抓手,建立完善了少数民族地区“支持起诉+司法救助”“支持起诉+法律援助”等复合型办案模式,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企业、行业在支付劳动报酬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提出解决方案,推动源头治理。同时还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农民工理性维权,营造用人单位知法守法、劳动者知权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以宁蒗县为例,我们成立了“陆博护薪”专业化办案团队,“陆博”二字源自彝语音译,寓意“大爱助人”。团队成员从各业务条线精心选派精通少数民族语言的双语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担任。团队以“欠薪”案件办理为核心,采用指定分案、随机轮案与类案集中办理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与高效。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传教育办公室主任 韩 静回答:
在专项行动中,我们积极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强化农民工讨薪支持起诉工作,2024年以来,全市共办理支持起诉案件303件,其中涉农民工支持起诉40件,在检察阶段和解案件169件,帮助农民工追回被拖欠工资448万余元。
丽江读本记者提问:丽江检察机关在“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针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做了哪些具体的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大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力度,不断提升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专业化水平。同时,加强与上级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检察监督跟踪反馈机制,确保公益诉讼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落实,为丽江的生态文明建设、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024年,我们成功办理了多起涉及民生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磋商、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方式,我们督促被监督行政机关整治了一系列环境问题,切实保护了金沙江流域(玉龙段)及周边村落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值得一提的是,我们的工作成果多次获得上级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的认可。办理的案件中先后有5件案例被评为典型案例或千案展示案例。
玉龙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陈 磊回答:
我们结合玉龙县独特的自然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需求,倾力打造了“玉龙之眸——守护生物多样性之美”公益诉讼检察文化品牌,旨在通过强化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守护丽江市的生物多样性,特别是“一江两山一海”(金沙江、玉龙雪山、老君山、拉市海)的自然风光与生态资源,推动玉龙县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共生与可持续发展。自品牌创建以来,我们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的职能优势,聚焦生态环境保护,不断创新工作举措,有效助力生物多样性保护,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玉龙建设,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局面。自2019年以来,共办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96件。
玉龙县融媒体中心记者提问:丽江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有那些“亮眼”的成绩?
考虑到这些生产经营者大多数是个体户,主要是由于在售卖商品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尽到注意义务,涉案金额也较小,考虑到涉案金额与处罚金额的相当性,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显失公平,所以我们结合宁蒗实际,召开“益护·丽江”专业化办案团队研讨,积极争取省院指导,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最高检指导性案例,与市场监管部门充分磋商,达成执法共识。对发现问题的生产经营者,以“首违不罚”原则,要求经营者全面下架过期食品,乡镇(街道办)充分履行监管职责,依法规范小作坊管理。全面实现执法效果,“检护民生”食品安全公益保护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
宁蒗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杨建雄回答:
我们在专项行动中发现,出现在“街天集市”比较普遍的违法行为是“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有此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丽江同城网记者提问: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生产经营者将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请简要介绍一下。
以宁蒗县为例,在开展乡村“食品小作坊”和“街天集市”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专项工作中发现,辖区内8个乡镇存在食品安全隐患,45间商铺销售204类过期食品,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宁蒗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及过期食品的乡镇以行政检察立案审查,并召开公开听证会。向涉案乡镇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乡镇府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全覆盖大排查,集中清理整治;积极引导、监督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建立群众食品安全线索举报机制,拓展群众维权途径等。
宁蒗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杨建雄回答:
丽江检察在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过程中,发现部分假冒伪劣食品出现在乡镇“街天集市”中,如“康师兄”方便面、各种“三无”食品及饮料等,特别是偏远地区,群众购买生活物资主要依靠“街天集市”,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健康、身体健康,把好食品安全关,我们启动了“街天集市”及小作坊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检察专项行动,对乡镇(街道)、农村各类“街天”食品摊贩、小作坊、小超市、商铺开展全覆盖食品安全排查整治。
丽江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提问:据了解“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主要是围绕就业、食药、社保民生热点展开的,请介绍一下丽江检察机关在这些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四是推动源头治理。通过办案发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推动相关部门加强源头治理,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行政检察部门受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16件23人,针对不起诉案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15件20人,行政机关作出处罚13件16人,做好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案件“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二是开展公益诉讼。对损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2024年,我们办理破坏森林资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涉乡村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9件。
玉龙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陈 磊回答:
感谢您的提问!下面,由我来回答这个问题。丽江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重点工作:
一是依法惩治环境资源犯罪。依法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犯罪行为进行惩治,2024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受理并批准逮捕相关案件7件17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46件76人,提起公诉28件43人。
丽江同城网记者提问:检察机关在“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对加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本案是一起在蔬菜种植中涉及使用禁用农药的典型案件,食品安全无小事,牵动着千家万户,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履职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秉持依法严厉打击涉食品安全犯罪的坚定立场,无论案件涉及的数量多寡、金额大小,只要触犯法律底线,一律依法提起公诉。通过树立典型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提醒并教育广大食用农产品种植者时刻保持高度警觉,严守食品安全红线,致力于生产、销售无毒无害、健康安全的食品,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4年3月11日,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以杨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向永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杨某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且其施用禁用农药的农产品数量较少,无法证实存在销售行为,故向永胜县人民法院提出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2024年4月11日,永胜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对杨某作出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2000元罚金的判决。杨某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杨某详尽告知了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承办人员认真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在传唤杨某到案接受讯问的过程中,承办人不仅深入询问了杨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全过程,还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向其深刻阐述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并严肃告诫其在今后的种植、销售食用农产品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高度的注意义务,确保依法依规使用农药。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现有证据能够充分证实杨某在小白菜上使用了禁用的农药“毒死蜱”,但尚无法确凿证明其存在销售这部分被污染小白菜的行为。因此,永胜县人民检察院最终依法认定杨某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传教育办公室主任 韩 静回答:
给大家介绍一件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杨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某日,永胜县农业农村局对杨某在自家大棚种植的小白菜开展监督抽查,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检测结果为“毒死蜱”含量为0.050mg/kg,超过0.020mg/kg标准,该样品质量判定为“不合格”。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032号公告的相关规定,自2016年12月31日起,毒死蜱已被禁止在蔬菜上使用。同时,《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鉴于杨某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永胜县农业农村局随后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侦查。2024年3月1日,永胜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香港经济导报记者提问:丽江检察机关在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方面做出了检察力量,有没有具体案例介绍一下?
感谢石瑞文先生的发布。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媒体朋友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媒体机构。
通过近一年的努力,丽江市检察机关“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接下来检察履职中,我们将更加深入地参与到民生保障工作中来,继续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民生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检察建议等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检察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媒体的合作与交流,及时发布检察工作动态和成果,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丽江检察将一如既往地以“为人民司法、让人民满意”作为一切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深入地了解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望,不断提升自身的履职能力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是以讲好“检护民生”故事传播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丽江检察机关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民法典宣传月等节点热点为契机,聚焦反诈、生态环境治理、禁毒等民生关切问题,围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全市检察机关参与制作“三微”产品24个,微信公众号共推送检护民生相关稿件265条,被省级以上平台采用20条,中央平台采用3条;新浪微博平台共推送稿件108条次,今日头条平台推送稿件66条。
二是积极推进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古城区院探索出“9+3”工作模式,牵头协调古城区法院、司法局等9家单位和部门,制定《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宁蒗县人民检察院成立“陆博护薪”专业化办案团队,牵头制定《关于建立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达成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普法的协作机制。这些举措进一步畅通了农民工护薪渠道,凝聚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合力。2024年以来,全市共办理支持起诉案件303件,其中涉农民工支持起诉40件,在检察阶段和解案件169件,帮助农民工追回被拖欠工资448万余元。
(三)统筹一体发力,拓展“检护民生”深度广度
一是以多元化司法救助提升检察办案质效。丽江市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涉未成年人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中,为切实发挥司法救助扶危济困作用,我们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融合履职体制优势,采取省、市、县三级院联合救助的方式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同时,联合多部门为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属申请低保和救助金,并借助专业力量对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同时通过司法救助金委托代管机制,确保司法救助金在全流程监管下合理、规范、有效使用。
五是深入开展服务“三农”检察工作。我们围绕最高检服务“三农”工作促进乡村振兴的部署,积极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守护“和美乡村”专项行动。针对各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在基本农田标识标牌设立及工程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摸排立办案件19件;深入推进“农资打假”工作,针对30余家农资店存在销售过期农药、无证经营、销售不合格化肥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针对公路沿线发现多个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堆放点、长期无人清理问题,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份,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清理清运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10余吨。2024年以来办理涉农资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件1人,批准逮捕1件1人;起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农药)案1件3人。
四是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英雄烈士权益。我们围绕丽江市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名录跟进监督,关注是否有侵害长征英雄烈士权益的问题,并联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烈士纪念设施“回头看”、摸排退役军人优待金落实情况等。目前已立案办理1件英烈保护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收到整改回复;办理涉军属民事检察监督案件2件,有效维护了军属的合法权益。
三是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我们联合市残联组织残障人士代表参加无障碍环境公益诉讼专项监督体验活动,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反馈,并围绕古城景区周边商圈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目前已立办案件8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7份。
二是深化未成年人、妇女权益保障。我们积极争做“护苗人”,古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时,得知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意愿后,迅速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程序。最终,该案经不公开开庭审理,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未成年人获得了赔偿金。永胜县院办理1件督促民政局撤销冒名顶替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维护了妇女权益和婚姻登记秩序。
(二)紧盯特定群体,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检察履职民生“温度”
一是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我们积极参与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强化农民工讨薪支持起诉工作;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2024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相关案件1件1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件1人;与市总工会联合制定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作的工作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多途径多举措多角度推进劳动者权益保护。
五是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协同犯罪。2024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46件72人,批准逮捕42人,审查起诉案件65件127人,提起公诉109人。
四是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司法保护力度。针对侵犯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中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整改,并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今年已受理2件7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是精准开展金融领域民事检察监督。办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案件共13件。其中,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件;提出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检察建议3件,人民法院采纳率100%。
二是加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2024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并批准逮捕相关案件7件17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46件76人,提起公诉28件43人;持续强化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切实改善金沙江流域的生态环境质量。针对河流生产生活垃圾堆积、河道侵占等问题,落实“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及时向主管单位及属地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进行污染治理和河道修复。同时,积极参与森林资源和环境保护,落实“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立办金沙江流域(丽江段)破坏林草资源案件。针对破坏森林资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涉乡村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案件37件,我们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通过赔偿损失、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方式助力保护生物多样性,已追回生态损害赔偿金30.8余万元。
一、丽江市检察机关“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一)聚焦民生热点,“四大检察”全力护佑民生民利
一是加强食品药品等商品质量领域检察监督,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们依托公益诉讼守护“和美乡村”专项行动,开展销售假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小专项和乡村“街天集市”食品安全专项监督行动,截至目前,已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针对过期食品销售行为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6份。同时,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2024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相关案件1件1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8件32人,提起公诉13件24人。
民生问题,关乎百姓福祉,关乎社会和谐。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响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号召,丽江市检察机关迅速行动,紧密结合丽江实际,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全面启动“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害民生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丽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石瑞文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我谨代表丽江市检察机关,向广大市民和媒体朋友们详细介绍我市“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的工作情况与取得的成果,并诚挚地接受大家的监督。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旨在围绕就业、食药、社保等民生热点以及劳动者、消费者、妇女等重点人群,聚焦一个地区、一类人群、一个行业等突出问题,加强民生司法保障,运用法治“力度”切实提升民生“温度”。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有两项议程,下面依次进行。
首先,请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石瑞文先生发布新闻。
应邀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部分中央驻滇、省级驻丽,市级主要新闻单位,市内各新媒体的记者朋友,欢迎大家!
首先,向大家介绍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发布人,他们是: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石瑞文;
玉龙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陈 磊;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 和 扬;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传教育办公室主任 韩 静;
宁蒗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杨建雄。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欢迎参加丽江市检察机关“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
2024年以来,丽江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省检察院关于“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部署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根本理念,紧密围绕重点人群、关键领域及民生领域的突出问题,秉持“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地办理每一起案件”的职业准则,扎实有效推进专项行动,以忠诚为民的生动实践持续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今天,我们召开丽江市检察机关“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邀请丽江检察机关负责同志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今天的发布会由中共丽江市委宣传部新闻协调科科长和晓雁主持。
丽江市检察机关“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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